|
|
事项编码: | 003591344XK00403 | 基本编码: | 350115038001 | 实施编码: | 11350000003591344J2350115038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2017年11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
主办处室: | 审批处 | 联系电话: | 0591-87270951、87271500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厅效能办0591-87878808;省效能办电话: 968168。 |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核发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其他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科技创新,其他 | |||||||||||||
备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
3.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2申请内容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3.3 申请物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福建省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经农业部核准参照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1号办公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 |
【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 |
【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 |
【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或原件扫描件),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方法、期限、工具、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2 | *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
|
福建省工商局、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3 |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工作计划或任务书(原件扫描件); |
|
省级有关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4 |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扫描件); |
|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5 | *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说明: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凡是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到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的扫描件,扫描件只需一式一份;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确需提交原件(含需交回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快递提交至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凡是申请人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办事项的,只需携带申办材料的原件;确有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留存;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证照平台获取后打印生成有关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蔡彬彬、康文芳 | 当场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受理 | 蔡彬彬、康文芳 | 当场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窗口应出具收件通知书;同时,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 | 收件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应详实记录申请材料的名称、申请要件,并及时录入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完成电子化收件、受理程序。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任保卫、李中东、潘志敏 | 2工作日 | "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五)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 (六)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 (八)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叶建平 | 2工作日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 准予许可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李樱、游强岚 | 1工作日 | ---------------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
发证 | 蔡彬彬、康文芳 | 当场 | --------------- | 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工人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者其产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由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46号,2017年6月22日印发)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答: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本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核对;核对后当场退还。 |
答:您好,经营利用许可证到期了,需按申请新证申报材料,旧证收回。 |
答:您好,需要报送我厅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需要变更内容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例如企业法人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变更后的证明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