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项编码: | 003591344XK01422 | 基本编码: | 350715009004 | 实施编码: | 11350000003591344J2350715009004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确认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7833056、87872365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厅效能办0591-87878808;省效能办电话: 968168。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注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个人办事主题分类: | 其他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 | ||||
备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1号办公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 |
【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 |
【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 |
【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 ![]()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2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收);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3 | 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
|
工商管理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4 | 承若书、委托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5 | 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6 | 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应提交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灭失或失踪的文件(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7 | 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8 | 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
||||||
9 | 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
||||||
说明: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凡是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到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的扫描件,扫描件只需一式一份;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确需提交原件(含需交回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快递提交至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凡是申请人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办事项的,只需携带申办材料的原件;确有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留存;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证照平台获取后打印生成有关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兰辉、蔡建峰 | 当场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受理 | 兰辉、蔡建峰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窗口应出具收件通知书;同时,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 | 收件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应详实记录申请材料的名称、申请要件,并及时录入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完成电子化收件、受理程序。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戴菊芳、陈宁、江鸿光、兰辉 | 4工作日 | "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五)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 (六)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 (八)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张思荣、王有喜 | 2工作日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 准予许可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兰辉、蔡建峰 | 1工作日 | --------------- | 批文或者证照 |
发证 | 兰辉、蔡建峰 | 1工作日 | --------------- | 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