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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69495XFK00402 | 基本编码: | 351037036000 | 实施编码: | 1135030000369495XT335103703600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4-2658895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4-2658556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市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
备注: | 1.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和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企业投资建设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命令禁止建设的项目、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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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非夏令时) |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140号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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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只提供网上办理,不提供窗口申请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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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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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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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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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项目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注册法人用户账号后,进入在线平台,选择“福建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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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潘映默 | 0.5工作日 | 1.核对是否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核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备案的事项; 3.核对是否有其他错误。 | 予以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赖宇贞 | 0.25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政策及条件。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吴国清 | 0.25工作日 | 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政策及条件。 | 作出决定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62号)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五、《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 第五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