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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591344XK01802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报对象: | 个人,企业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591-87270951、87271500。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厅效能办0591-87878808;省效能办电话: 968168。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无 | 权力来源: | 本级行使权力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税收财务 | ||||
备注: | 无 |
7.1用海已依法获得批准;
7.2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7.3属于本级征收的事项;
7.4符合减、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条件:
7.4.1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7.4.1.1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
7.4.1.2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还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7.4.1.3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7.4.2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7.4.2.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7.4.2.2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7.4.3各级渔港项目的公益性部分免缴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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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1号办公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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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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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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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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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 | *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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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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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用海性质证明材料:投资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性质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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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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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海洋、财政主管部门减免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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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海洋、财政主管部门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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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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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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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 | *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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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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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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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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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锚地、出入海通道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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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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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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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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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
1 | *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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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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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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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纸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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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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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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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凡是通过网上或者快递等方式申办事项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到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的扫描件,扫描件只需一式一份;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确需提交原件(含需交回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快递提交至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凡是申请人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申办事项的,只需携带申办材料的原件;确有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留存;可以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证照平台获取后打印生成有关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蔡彬彬、康文芳 | 当场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受理 | 蔡彬彬、康文芳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窗口应出具收件通知书;同时,厅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 | 收件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应详实记录申请材料的名称、申请要件,并及时录入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完成电子化收件、受理程序。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林作楠、林祚水、宋维刚、陈凤霖、陈孔明 陈接峰、柯淑云、李耿民 潘志敏 | 10工作日 | "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五)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 (六)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 (八)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 | 提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吴南翔、钟声 | 2工作日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 准予许可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林作楠、林祚水、宋维刚、陈凤霖 | 当场 | --------------- | 批文 |
发证 | 蔡彬彬、康文芳 | 当场 | --------------- | 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3《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 4《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5《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42号)。 |
2.1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42号)规定“渔港未渔船提供靠岸、避风等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以及渔港管理和执法办证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识别和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航标等安全保障防灾减灾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船建筑物与设施、人员上岸码头、监控指挥和通讯助航等配套设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用于营利”。 2.2申请材料中加注“(*)”部分,申请人可以只提供证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2.3符合省重点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列入申请年度的省重点项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