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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591440XK00202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60%。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 联系电话: | 0591-88019242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实施部门:0591-88019239 效能办:968168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资质认证 | ||||
备注: | 无 |
1.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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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606室 邮编:350003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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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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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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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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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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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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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过当年年检的法人证书;[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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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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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报告;[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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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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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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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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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材料;[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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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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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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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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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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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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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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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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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申请机构为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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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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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以证明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材料;[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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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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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材料;[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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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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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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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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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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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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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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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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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登记证书等材料;[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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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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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报告;[申请机构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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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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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杰 | 2工作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杰、何尚旺、林文芳 | 7工作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无 |
决定 | 林文芳 | 1工作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涉外调查许可证 |
1.《统计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统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垮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