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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591205XK00302 | 基本编码: | 35010701200Y | 实施编码: | 11350000003591205U235010701200Y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申报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12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福建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
主办处室: |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 联系电话: | 0591-87518620 0591-22850529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1-83726849(监察机关)0591-87713651(效能建设机构)0591-87528423(法规和行政审批处) |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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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
备注: | 无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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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正常工作日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08:00-12:00 15:00-18:00,具体时间按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 | 该事项委托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实施具体办理地点为: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3号司法局窗口;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三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55号司法局窗口;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45号司法局窗口; 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439号,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司法局窗口;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政府北侧),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2层243号司法局窗口;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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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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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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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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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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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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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执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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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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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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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发,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出具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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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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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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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对应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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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单位。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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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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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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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开展业务所需的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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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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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机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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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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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江胜超 | 4工作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受理短信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徐芳勇 | 4工作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提出审查意见等 |
决定 | 俞建春 | 4工作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批复决定、许可内容等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